一、丰富校园生活
学校要创设生动活泼的育人环境,还学生自主发展的时间与空间,小学每天下午3:20后、初中每天下午4:00后组织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社会实践和团队班会等活动,激发学习兴趣、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规范办学行为
公办小学、初中学生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准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民办小学和初中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
公办、民办中小学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和实验班,经批准的艺术与体育特色班除外。
公办、民办小学,初中非毕业年级不准组织任何形式的节假日集体补课。初三年级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利用周六和不超过寒暑假期三分之一时间,开展提优补差活动,每天时间为半天。
三、不搞有偿家教
教师要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切实提高教育效率。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决反对在职教师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行为,严禁在职教师在工作日从事有偿家教,严禁对本校学生从事有偿家教。
为保证本规定实施到位,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强化对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管理,市教育局和各市区教育局要经常深入学校检查本规定执行落实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学校执行课程计划、学生学业负担、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学生参加校园活动的专项督查,通报批评与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现象。教育研究部门要加强教学业务指导,提高课程实施水平。学校校长要端正办学思想,坚持依法治校,带领教师自觉执行各项规定。为确保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各学校都要大力开发校内外各种教育资源,向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和各类兴趣活动菜单,全面开放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和体育设施设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学校执行本规定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