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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学校个人保管使用笔记本电脑管理意见(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1日     点击数: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直属学校个人使用笔记本电脑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局直属学校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由学校全额出资购买(或以学校名义接受全额捐赠)的笔记本电脑,按《苏州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意见》(苏教发〔2006〕6号)进行管理。凡由学校和校内个人使用者共同出资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按本意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和个人使用者出资比例:学校出资额不得高于笔记本电脑购入价的三分之二(或学校出资额不得超过上级拨款当时规定额度),余款由个人使用者出资。

 

  第四条  学校和个人使用者共同出资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按学校出资金额计价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第五条  笔记本电脑自领用(或借用)之日起,前五年为有效领用(或借用)期,后一年为继续服务期,共计六年。

 

  第六条  手提电脑在有效领用期五年内,个人使用者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领用(或借用)手续,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接受核查。

 

  第七条  五年有效领用期满,需经学校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学校按帐面原值一次性核销,其笔记本电脑仍归个人使用者保管使用,但该笔记本电脑还需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一年。

 

  第八条  自领用之日起,六年后,如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可再按共同出资方法购置新的笔记本电脑供个人使用。

 

  第九条  自领用之日起,在六年内:

 

  1.领用者应按学校规定使用笔记本电脑,提高工作效率,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领用者个人负责保管并出资对笔记本电脑进行维修、维护。

 

  第十条  个人领用者因退休、调动、离职、辞职、学校辞退等原因离开提供笔记本电脑的学校,学校不得回购笔记本电脑,五年有效期使用期内,根据出资比例按每年20% 同比例折旧,由个人领用者按学校出资金额折旧后的剩余金额购买,学校进行一次性核销,并将该收入作为固定资产核销后的残值收入入帐。

 

  第十一条  核销手续按《苏州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意见》进行办理。

 

  本意见自2009年9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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